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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重建项目中属于对口支援省(市)出资,委托受援地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口支援省(市)全额出资的工程项目,可由援建省(市)负责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口支援省(市)非全额出资的工程项目,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机构组织援助并委托受援地政府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机构组织全额出资并组织建设的项目,可由出资方自行确定承建企业,受援地政府负责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建设程序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必须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以健全的制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灾后恢复重建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及其配套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酒店、餐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并把抗震设防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把好质量关。

  要严格实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对超限高度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要重点审查,凡达不到规范规定的,不得开工。

  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重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管理。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在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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