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8]36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为实现“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目标,科学重建美好新家园,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等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市场监管

  随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各类重建工程项目将大量启动。由于项目投资多、规模大,施工范围宽、政策性强,建设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影响深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生命至上,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实际,对原有建筑市场监管的制度、办法、措施等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不适应灾后恢复重建要求的,应依法予以调整和改进。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服务为先;督促与指导并举,指导在前。把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服务体系,分析研究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建项目施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二、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震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重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和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积极指导和帮助地震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的监管职责,针对重建项目建设的不同模式,区别情况,依法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维护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秩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