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搜集、分析、预测和发布制度。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规范就业服务流程,设立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服务的专门窗口,提升职业介绍工作水平。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和扶持力度。
4.开展失业调控,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自治区、各地(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城镇登记失业率超过全区年度控制水平1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达到警戒线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城镇失业的源头进行调控。加强对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监测,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努力减少失业,降低失业率,保持社会稳定。
(二)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1.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为技能劳动者铺设一条通过终身教育培训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下大力气培养和发展高技能人才,制订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计划,充分发挥技能人才的潜力和价值。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培训中主体地位,鼓励在职学习,岗位成才,逐步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增强劳动者市场竞争力。
一是制定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牧民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整合各部门优势培训资源,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确保培训质量。二是稳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将创业培训与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机制,对通过创业培训者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实现“创业促就业”效应。三是建立远程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远程培训不受师资、场地、办学条件的限制,就地就近对农牧民进行技能培训,增强转移就业的针对性和有序性。四是开展特色培训。继续推行订单式、定向式、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试行对需要培训的对象按不同的培训项目发放“定额培训券”制度,由劳动者自主选择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完成经劳动保障部门验收合格后,培训机构持“定额培训券”兑现培训补贴。五是积极开展农牧民技能培训。根据农牧民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培训内容,以实用电工、建筑施工、农机修理、民族手工艺品编织等为重点,开发具有西藏特色和适用于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如藏餐、藏饰制作等;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六是继续开展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及时调整职业培训项目,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劳动者的市场竞争力。七是加强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强化企业的培训责任,提高劳动者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3.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继续推进就业准入制度。对于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二是拓展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开展职业指导人员、秘书、人力资源、物业管理和旅游管理等我区急需职业(工种)的统考工作。三是普遍推行学历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制度。将职业教育与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起来,在高等院校开展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工作。四是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考务流程,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五是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着重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措施。六是继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激发技术工人学习业务、钻研技能的积极性,实现岗位成长。七是组织行业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区技术能手”评选活动,并做好“全国技术能手”的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