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新三化”原则,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力争“十一五”末建成自治区、各地(市)、部分县(区)三级人力资源市场,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职业介绍的网络化、信息化。进一步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在岗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牧区转移劳动力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十一五”期间,培养500名技师,年均培训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1万人/次,农牧区劳动力1万人/次,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专家库和管理人员、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各地(市)两级职业资格工作网的作用。
3.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
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要求,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十一五”末,力争使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5万人、30万人、10万人、12万人、15万人;力争使社会保险覆盖到80%以上的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率力争达到95%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力争达到90%以上。在国家的帮助下,进一步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4.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
(1)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签订覆盖面,推动非公有制单位普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在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指导地(市)、县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实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制,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逐步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查处拖欠劳动者,尤其是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的行为。
(3)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三方”办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为工作重点,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在自治区和地(市)逐步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机构,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力争结案率达到95%。
5.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根据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探索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有效办法,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小时工资制度。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6.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和法制建设得到加强。
建立劳动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能力及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四、实现“十一五”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
(一)积极促进就业
1.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区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延长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期限,在扩大就业总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就业质量;引导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人员,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
2.调整就业结构,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容量。
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他们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在政策、资金、税收、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创造必要条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千方百计地增加农牧民收入。
3.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