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一)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从2006年起,自治区将整合中央专款、城市教育费附加、人才培养基金等渠道的资金,每年设立3000万元职业教育发展专款。主要用于扶持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和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师资培训、各级职业学校(中心)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材建设以及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争取将我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列入国家建设计划,加大国家建设资金对我区职业教育的投入。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发展经费,积极争取援藏项目和资金,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农牧区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牧区职业培训。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和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三)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保障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成立职业教育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政府领导任组长,自治区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农牧厅、科技厅、扶贫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我区职业教育工作,强化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责任,调动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发展。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落实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关心职业院校的发展,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
职业教育法》的执法检查和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评估情况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
(二十五)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在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表彰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