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行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合作
(十六)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可根据职工培训的需要,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十七)加强职业院校与行业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为职业院校办学提供依据;制订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八)认真组织实施就业准入制度。从西藏实际出发,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和完善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管理办法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用人单位招录职工,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要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
(十九)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针对劳动者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重点抓好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的鉴定工作。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并重制度,加快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标准的衔接,在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十)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开展择业、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