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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3. 县(市、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职能并入县(市、区)级农牧局下设的兽医机构承担,不单独设立县(市、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人员编制。要按照本地区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畜禽饲养密度、规模养殖比重、畜禽屠宰量及畜产品消费量等差别,按不同指标参数进行编制测算,并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乡镇(区)畜牧兽医机构人员为事业编制,掌握在6~8名。
  (二)人员录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考核择优转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录。
  (三)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实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凡从事经营性兽医诊疗和动物保健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方可从业。
  (四)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需经费要按照《意见》要求纳入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同时,对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各地要按照全国及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基本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能力。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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