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仍由县农牧局承担,不再单独设立行政管理机构。
同时,要切实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流,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各地(市)兽医科成立后,将现在的地(市)"畜牧兽医水产科"更名为"畜牧草原水产科",编制不变,兽医职能并入地(市)兽医科,其余职责不变。
(二)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
整合和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分别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1.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能。将"西藏自治区动植物检疫总站"更名为"西藏自治区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和"西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为自治区农牧厅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级别、编制、经费来源形式不变。将"自治区驻格尔木动植物检疫站"更名为"自治区驻格尔木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自治区驻格尔木兽药监察所)",为自治区农牧厅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级别、编制、经费来源形式不变。
主要职责:贯彻和执行动物卫生、植物检疫监督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依法实施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和动植物疫情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督、动植物产品安全等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实施兽药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查处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2. 地(市)、县(市、区)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机构。
各地(市)设立相应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统一为××地(市)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