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民政部门做好残障人员、未成年人等救助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打击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会组织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3、摸清底数,全面排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漏一户。
4、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工作部署。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在整治行动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适时开展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