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各有关县(区)要督促本辖区尾矿库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垮坝、溃坝、渗漏、洪水漫顶等重大险情或事故,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救援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对危库、险库在险情未消除前必须落实现场监控人员24小时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
(四)妥善处置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的居民居住和重要工业设施。所有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居住和重要工业设施的,都要采取搬迁转移下游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或搬迁原库的措施,立即制定搬迁计划,迅速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实施。对危库、险库威胁范围内的居民,要无条件立即撤离。其中,武鸣县板苏锰矿区尾矿库和马山县锰矿区各尾矿库,要立即查清下游安全距离内是否有居民或重要工业设施,如果有要立即撤离和搬迁,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五)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全市现有尾矿库共79座,按照企业负责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各类尾矿库安全管理单位为尾矿库所属企业(无主库管理单位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为尾矿库所在地县、区长和市长。根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令第6号)第
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的尾矿库由省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由地(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各属地县(区)安监部门负责(从本方案下文之日起委托生效)。不管是那一级安监部门监管的尾矿库,当地政府都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全市所有尾矿库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管责任人要向社会公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各有关县(区)要督促本辖区内尾矿库企业严格执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规定,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培训和管理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