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法制体系,实现法规节能
1、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建设局、市农村办、市质监局等要根据国家《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湖南省颁发的实施办法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具体细则,并分别组织实施。同时,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节约能源法》的执法力度,每年要集中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和全市性的《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促进节能工作走上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制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四)强化日常监管,实现管理节能
1、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市、县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期分批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标准或失去计量功能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强制更换。
2、促进农村节能管理。市农村办会同市农业局、市农机化局等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制订有关政策,加强指导,充分发挥我市农村可再生能源优势,加快沼气池建设速度,提高全市沼气建池成功率和使用率,扶持建池户配套改厨、改厕、改栏、改浴、改水,推广“猪沼果”、“猪沼鱼”、“猪沼稻”沼气综合利用模式,在畜禽养殖场附近,建设大规模的沼气池,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扶持推广生物质秸杆气化炉、节能烤烟房、节能炒茶灶、节能砖瓦窑。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
3、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管理。市交通局要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公路营运车辆的实载率和劳动生产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降低运输车辆的能耗水平,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费量限值标准。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生物柴油汽车。市商务局和市交警支队要按相关政策标准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车型结构优化。城市客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城市公交网络。市交警支队要进一步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实现交通管理节能。
4、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市建设局和市房产局要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市建设局要研究制订措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争取用2年时间对全市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建筑节能施工技能的系统培训。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设部门要强化新型建筑执行流程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十一五”期间要组织实施1个部级建筑节能示范小区、3项政府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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