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工商部门在对商品市场场内经营户实施日常监管时,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到申诉举报和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执法外,对不同信用类别经营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措施。对A类市场的巡查,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对B类市场的巡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至三次;对C类市场的巡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三次以上;对D类市场实施高频度巡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以上,且根据需要随时检查。具体巡查监管计划和内容由管辖区工商机关自行确定。
4、建立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与评定类别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市场或场内经营户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反馈。
商品流量和规模较大的市场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对市场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其他市场可在市场办公场所设置专用电脑对信用信息进行公示,方便客商和消费者查询。
5、建立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奖惩体系
主要信用奖励措施包括:信用监管评价类别为A类的市场要优先推荐市场开办单位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评审和“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认定活动;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验照或变更登记时提供便捷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信用惩罚措施主要包括:市场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类别为B类以下的,在下一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产生之前,不得推荐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及著名(驰名)商标。
6、建立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维护体系
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类别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重建信用的,按一定条件和程序获准重新评价类别。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有明显成效的;二是自市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三是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工商局(工商分局)要立即行动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7月-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