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户不包括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信用分类
1、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信用评价为基础,将市场信用分为A、B、C、D四个类别,具体认定标准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2、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
适用于在我市各类商品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并经工商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户信用分类以市场为单位,通过综合评定,将经营户信用分类为A、B、C、D四个类别。分类标准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
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工商个字〔2007〕24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三)工作流程
1、建立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体系
市场及经营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场辖区工商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分四类进行采集:
(1)原生性信息:指注册登记时的全部信息。
(2)再生性信息:指年检验照时发生的信息。
(3)发生性信息:指有关行政、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市场及经营户信用评价的信息。
(4)荣誉性信息:指该市场及场内经营户获得荣誉、奖励、表彰的信息。
采集信用信息的方法主要是个人申报,工商部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采集的信息要准确及时,提高信息的公信力。
2、建立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按照评价标准,分别对市场和场内经营户信用状况进行综合量化评价,具体分为A、B、C、D四个类别。A类表示信用优良,B类表示信用稳定,C类表示信用低下,D类表示信用丧失。将评价结果作为工商部门对市场和场内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信用类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若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卫生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工商部门应在短期内作出重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