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2号)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桥梁管理,保护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交通功能,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检测评估、维护管理、事故处置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建(构)筑物(包括轻轨高架部分),铁路桥、地下通道、涵洞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桥梁的主管部门,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桥梁的管理与养护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和地方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桥梁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使用与维护
第六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验收。城市桥梁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照明、排水、监控等安全附属设施和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并移交相关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