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场(区)建设标准。奶牛养殖场(区)要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规定的防疫条件,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完善的养殖档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对现有规模养殖场(区)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标准的予以备案,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限期整顿。
(三)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对蛋白源饲料和奶牛饲料生产企业要进行专项整治,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严厉打击添加违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对规模养殖场(区)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对自配饲料进行全面监测。对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饲料产品要进行封存销毁,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推行标准化养殖。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引导规模养殖场(区)开展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加强技术培训,普及推广高效饲喂技术,提高科学饲养水平。完善防疫设施,落实防疫措施,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搞好粪便无害化处理,净化养殖环境。
三、规范奶站管理
奶站是养殖的终点、加工的起点、利益的交织点,也是当前管理的断点。按照“规模养殖场(区)和奶站一体化建设,乳品加工企业收奶关口前移”的要求,对现有奶站彻底整顿,对新建奶站进行规范。
(一)提高准入门槛。只有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品加工企业、奶牛规模养殖场(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有资格开办奶站,从事生鲜奶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鲜奶。奶站必须符合当地奶站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有健康合格的从业人员,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奶站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奶进行常规检测,并建立收购、销售、检测记录。
(二)认真整改审查。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对现有奶站进行全面检查,合格的发放收购许可证,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顿,坚决取缔流动奶贩;严厉打击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行为;及时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新建的奶站经县农业(畜牧)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生鲜奶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鲜奶收购业务。
(三)创新经营机制。鼓励乳品加工企业通过收购、入股、租赁、委托开办等形式经营管理奶站,理顺奶站与乳品加工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实现乳品加工企业、奶站、规模养殖场(区)有效衔接。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奶站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当前尚未交由乳品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奶站,要严格监管。奶业协会要发挥好指导服务作用,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奶源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