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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管的办法(暂行)》(渝食药监安[2005]4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1、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报资料要求

  3、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4、申请成为全国性(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资料

  5、申请成为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

  6、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表

  8、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

  9、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报送资料

  10、咖啡因购用审批表

  11、戒毒用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购审批表

  附件1:
  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邮 编

 

企业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药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

 

GMP证书编号

 

药品名称

 

管制类别

 

 

 

境外委托企业名称

 

地 址

 

委托生产药品名称

 

管制类别

 

药品质量标准

 

每年拟生产数量

 

进口国允许进口的

准许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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