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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和邮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分局受理,经审查同意后,分别发放加盖“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运输证明专用章、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邮寄证明专用章”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麻黄素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用申请,由市局受理、审批(持有《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局和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在市局内网公布。

第六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分局对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麻醉、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生产药品制剂或其它产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情况、配制中成药的药用罂粟壳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和销售流向等情况;

  (二)药用罂粟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经营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零售药店、药用罂粟壳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单位的储存、运输、邮寄证明的安全管理以及销售流向等情况;

  (三)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渠道、数量、贮存安全管理情况。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过程,对申购使用单位的申请购用资料进行核实,并对上次购进渠道是否符合要求,使用记录是否真实,库存管理是否规范,帐目实物是否相符等进行现场检查;

  (五)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每天定时查看本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交易数据是否勾兑相符,流量是否异常。重点关注系统预警药品的异常行为,对特殊药品在购、销、使用、库存发生的异常情况要立即检查是否存在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环节中发生流弊,并查清去向;

  (六)定期对本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特殊药品管理系统进、销、存、使用等环节的录入数据及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保辖区内企业(或单位)录入数据准确、及时。

第七章 检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应制定年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检查频次、检查程序、检查要求,定期开展对本辖区内的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于年底前将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在一个工作日以内报告市局。

  第二十八条 各分局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企业(单位)监督检查时应有记录,并对涉嫌违反特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各分局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过期失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销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分局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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