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域性批发企业),须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附件4),由市局受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申请成为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须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附件5),由市局受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市局制定的设置条件,并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附件6),由当地分局受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由当地分局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药用罂粟壳批发经营的企业,由市局受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药用罂粟壳定点零售门市,应符合市局制定的设置条件,由当地分局受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中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生产计划审批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制剂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定点生产企业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制剂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需用计划报市局,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表》(附件7)。由市局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下达。
第十六条 因生产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除外),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还应同时报送次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附件8)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市局备案。
非药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咖啡因除外)用于生产的,应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附件8)及相关资料(附件9)报市局备案。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咖啡因购用审批表》(附件10)并报送相关资料(附件9)。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并按照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市局审批。
第五章 购用审批
第十八条 重庆辖区内的全国性批发企业负责提出我市戒毒用美沙酮口服溶液下一年度购用计划,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重庆市局初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下达。
我市区域性批发企业向重庆辖区内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
第十九条 我市经审批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自愿戒毒机构、公安部门设置的戒毒机构凭《印鉴卡》向当地区域性批发企业购进戒毒用美沙酮口服溶液。
暂未办理《印鉴卡》的公安部门设置的戒毒机构购进戒毒用美沙酮口服溶液,须填报《戒毒用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购审批表》(附件11),由当地分局初审、市局审批,从重庆辖区内的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
第二十条 重庆辖区内具备罂粟壳批发资格的定点企业负责提出我市药用罂粟壳下一年度购用计划,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局初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