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规划局:负责及时办理项目建设选址,规划方案审查。
(七)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及时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土地征用及行政划拨手续审批。
(八)市移民局:组织四期库底清理工作;负责落实移民环保专项资金。
(九)市交委:负责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本方案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意见。
(十一)市经委:负责实施工业污染治理项目。
(十二)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领导小组协调下,参与完成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有关工作。
(十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 (修订本)》实施方案项目的安排,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计划和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督促项目法人按要求加快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本区域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垃圾处理场及收运系统建设,确保按期投入运营;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执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协调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等。
(十四)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作为项目业主,按职责分工负责《规划(修订本)》中涉及的除重点镇污水处理项目外的污水、污泥处理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规划(修订本)》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作用,会同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本实施方案项目进展情况的督查,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和责任单位通报。市政府把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县 (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责成主办单位查明原因,认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而导致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多方筹集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委抓紧完善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小城镇必须尽快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汇报,争取多渠道支持。积极推进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发展,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环保项目提供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