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估算。《规划(修订本)》涉及我市项目总投资90.8亿元,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工程规划投资19.3亿元,城镇垃圾处理场规划投资6.7亿元,库区重点镇污水处理工程规划投资9. 9亿元,库区重点镇垃圾处理工程规划投资7.6亿元,库区支流综合整治试点工程规划投资14.1亿元,工业污染治理工程规划投资20.5亿元,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工程规划投资10.1亿元,库区环境监管能力工程规划投资1.4亿元,库底及漂浮物清理规划投资1.2亿元。
(二)资金来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工程、城镇垃圾处理场、库区重点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库区支流综合整治试点工程资金来源为争取国家投资补助和各区县(自治县)及项目法人自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资金为企业自筹为主,适当争取国家投资补助;库区环境监管能力工程资金来源为争取国家投资补助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环保专项资金;船舶流动源污染治理工程资金以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和项目法人自筹为主,适当争取国家投资补助;库底清理资金在三峡工程发电返税收入中解决,争取国务院三峡办支持:库区漂浮物清理资金主要由三峡总公司和市财政共同解决,争取国务院三峡办支持。
五、责任分解
(一)市环保局:承担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协调《规划(修订本)》项目的实施,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三峡库区环境监测与监控体系项目:负责跨区县(自治县)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环保部和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将规划项目纳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落实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发挥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指导、协调、监督项目招投标工作:对项目进行稽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有关项目的督促和指导。
(三)市建委:负责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期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的实施;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协助责任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协同市发展改革委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市市政委:协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组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管理;组织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合理收费机制,加大征收力度。
(五)市财政局:负责衔接落实和划拨项目资金:审批项目竣工决算:协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