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需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按划片原则送定点医院治疗。

  公安机关对暴力精神病人批准强制治疗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同时抄送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定点医院收到公安机构签发的《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以及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暴力精神病人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病人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医院应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经临床观察(3个工作日内)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向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建议。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收到定点医院的书面建议后,签发《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定点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拒绝接回的,由院方和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共同将患者送到患者所在地居(村)委会,由三方共同交给其监护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精神病人或者精神病人无监护人、近亲属的和户籍地属市外的,应交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予以救助或护送回原籍。

  第九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暴力精神病人收治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及操作规程对患者实施临床观察及治疗。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条 定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定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认真督促定点医院保卫部门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经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符合出院标准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向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出院建议书。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接到医院出具的书面出院建议书后,应签发《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拒绝接回的,由院方和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共同将患者送到患者所在地街道、乡镇,由三方共同交给其监护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