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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暴力精神病人是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属地管辖、强制治疗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确定并护送到定点收治医院;卫生部门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和康复鉴定。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鉴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送往定点医院强制治疗:

  (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劫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抢劫、抢夺、毁坏公私财物等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五)实施其他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治疗、分片区布点的原则,依托现有的精神卫生医疗资源,指定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定点医院,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公安机关、财政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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