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 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纳入市金融办(市上市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3、完成改制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
2、企业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受理。
第八条 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
第九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异地收购: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注册地已迁入大连,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改善,且已经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
3、境外非首发上市:已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款已经到账。
第十条 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上市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已提交可不再重复提交);
2、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已受理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