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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2.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⑷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企业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需提供养老保险凭证。

  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对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符合简化程序要求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文件办理。

  (二)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按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补办资质证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省级及以上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资质证书延续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资质证书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文件,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期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5.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其他规定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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