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⑷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企业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需提供养老保险凭证。
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对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符合简化程序要求的,按照《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文件办理。
(二)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按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补办资质证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省级及以上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资质证书延续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资质证书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文件,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期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5.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其他规定按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