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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五)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的资质许可的公告和备案按《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六)辽宁省建设厅和建设部审批程序,分别按《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执行。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所有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六、资质许可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十二个副本)。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的资质许可企业,有特殊原因增加副本数量的,应填写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经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辽宁省建设厅和建设部实施的资质许可企业增加副本数量,分别按省建设厅和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主项资质的批准日期为准。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资质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以新批准日期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四)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由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辽宁省建设厅公章有效。由省辖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省辖市建委公章有效,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五)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收回并销毁,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资质许可变更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下发任命文件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并在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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