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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五、资质许可实施程序

  (一)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申报渠道申请资质。企业材料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经允许,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在材料扫描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并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对其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负责。

  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的资质材料,报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并由具体受理人签字,对其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

  由省建设厅受理的资质材料,按省建设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的资质许可,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登记表》以正式文件上报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在大连建设网上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质疑,应于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到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并具实名。

  (四)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的资质许可,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省建设厅统一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过程由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由两名以上专家分别形成审查意见,评审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中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核准其资质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向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征求意见,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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