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质许可实施程序
(一)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申报渠道申请资质。企业材料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经允许,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在材料扫描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并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对其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负责。
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的资质材料,报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并由具体受理人签字,对其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
由省建设厅受理的资质材料,按省建设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的资质许可,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登记表》以正式文件上报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在大连建设网上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质疑,应于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到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并具实名。
(四)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的资质许可,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省建设厅统一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过程由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由两名以上专家分别形成审查意见,评审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中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核准其资质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向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征求意见,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