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大建委发〔2008〕20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以及《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特级资质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发〔2007〕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
凡是依法取得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资质许可实施部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3.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提出资质申请。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建设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