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安监发〔2008〕122号)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在充装环节出现或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现制定《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充装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充装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条 充装单位应严格核查运输单位的安全资质;严格核查罐体、车辆资格及其证件与实物的一致性;严格核查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证、准购证等相关证件;严格核查充装车辆的司机、押运员的资格证件。禁止对缺少相关证件及不具备一致性的容器(车辆)进行充装(装运)。
第四条 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对罐体、阀门及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的灵敏度、可靠性进行检查,气体充装应确认罐(瓶)体内留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须进行置换、抽真空等技术处理,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装。
第六条 充装单位应保证充装设备和被充装容器之间的连接管线、接头的材质、强度符合工艺要求,连接安全有效;应保证充装系统的电气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保证流量计、液位计、称重衡称等计量装置显示清晰准确;应设置充装的紧急切断装置,并保证完好适用;在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时,在防爆区域内应使用防爆工具和防爆通讯器材;应保证现场的灭火设施设备齐备、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