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宣传费用:广告费用、宣传资料印刷费、新闻发布会费用。
4、招展费用:招商说明会费用,招展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邮寄费及办公费等。
5、会议费用:志愿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午餐费、补助费,会议必要的租车费,展场的饮水、工作餐,会议设施的租赁费,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等。
6、接待费:会议期间接待中央、省、特请专家及外国高官参会人员食宿费,市长宴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以下费用需经分管市长批准,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列入交易会支出:
1、出国境外招展发生的招展费用。
2、减免展位费的特殊展团发生的展位费用。
3、除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人员礼品费用。
4、其他与交易会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报经市财政批准同意外,会议一律不准购买设备。
第九条 未经批准,相关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不得列入交易会支出。
第十条 展会布置、广告发布,均应实行政府采购,特殊情况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报经分管市长批准后需经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经批准同意购置的设备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交易会收入范围包括:
1、展位收入
2、广告收入
3、会议费收入
4、市财政对交易会的专项补贴
5、国家、省对交易会的专项补贴
6、其他与交易会相关的收入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擅自减免收入,确需减免的,需统一报经分管市长批准。
第十三条 交易会承办单位要制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及费用支出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交易会收入及购置的设备要及时登记入账。内部财务制度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