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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通知


  第七条 登记备案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生产、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产品质量抽检报告、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四)商标注册证书;

  (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施工、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等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程序:

  (一)产品供应单位(在连的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生产企业在连的总代理商),在大连建设科技网下载、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产品标准、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颁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颁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并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产品目录。

  第九条 国家产业政策推广的节能、节地、节材和环保产品,在登记备案证书上署名推广字样。作为墙改基金返还、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等各类奖项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内容不齐全的;

  (三)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工业产品,产品品种、设计或工艺有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备案产品的管理,每年组织抽查,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各建筑材料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工业产品,须及时通报登记备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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