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的意见
(沈政办发[2008]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妥善安置部队随军(随迁)家属就业,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在安置随军(随迁)家属就业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并通过多种渠道安置了一些随军(随迁)家属就业。但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致使一些随军(随迁)家属一度出现待业或失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人的思想稳定,影响了部队建设。为进一步落实随军(随迁)家属安置政策,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在市政府新修订的《
沈阳市拥军优属规定》中,对妥善安置随军(随迁)家属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驻军和部队机关较多,随军(随迁)家属就业的数量多于其他城市,能否妥善进行就业安置,不仅涉及到军人的切身利益,更是事关军队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真正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特殊任务,作为地方政府拥军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建立机制,形成宏观调控的新格局
针对部队军官及其家属流动性大的特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协调机制和统筹安置机制,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迁)家属,要将其作为人力资源,列入劳动、人事招聘计划,并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双拥办负责统计有就业愿望的随军(随迁)家属具体人数,建立数据库,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协调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部队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安置拟去社区工作的随军(随迁)家属;市财政局负责协调随军(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各项经费保障。有接收随军(随迁)家属安置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的安置意见,切实做好随军(随迁)家属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