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企业无需前置审批的一般性材料暂不齐备,企业提出信用担保或承诺的,可先予办理营业执照,再限期补办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以“西藏”冠名的企业,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根据企业意愿可在那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第十六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申请材料齐备的,非公司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工商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设立,工商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十七条 入驻那曲物流中心的企业,根据投资方向和规模,可租用那曲物流中心内一定面积的土地,20年内免收租金,并且由那曲地区行政公署在物流中心内为企业无偿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用地。
第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基准地价的30%优先予以出让。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过程中,对报件齐全的,正常报件5个工作日、急需报件3个工作日、特急报件1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六章 户籍管理政策
第二十条 在那曲物流中心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凭那曲地区招商引资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根据个人意愿,本人、配偶、子女可将户口迁至那曲镇落户。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被在那曲物流中心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且在该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凭用人单位证明、毕业证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书等原件及相关落户手续,可将户口迁至那曲镇落户。
第二十二条 凡在那曲物流中心工作、经营的人员,在那曲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将户口迁至那曲镇落户。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三条 那曲地区行政公署要不断加大市场秩序整顿力度,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那曲物流中心将根据入驻企业需要,提供便捷式服务,减免相关费用;积极为投资者提供生产经营所要求的市场调查和周边投资环境考察等前期工作服务;为入驻企业全过程协办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为入驻企业做好所需要的其他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