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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基地(场)调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基地(场)调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林护〔2008〕106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基地(场)调查备案工作,是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全面掌握我省野生植物资源培育利用的现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野生植物采集、种植、加工利用和贸易行为,实现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野生植物资源的利用以野外资源为主向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厅部署在全省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基地(场)调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以县为单位,采用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项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各野生植物培育单位或个人,按照《浙江省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基地(场)调查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填写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基地(场)调查表(表一)。第二阶段,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第三阶段,在全面组织自查、核查基础上,各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单位按照核查的结果填写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基地(场)备案表(表二)。

  二、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做好这项工作;要按照省厅的要求,制定本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精心实施,认真做好调查备案工作。做到统一要求、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确保调查资料准确可靠。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调查工作任务。我厅将加强对本次调查备案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各县(市、区)林业局调查备案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成果汇总,编写调查报告,针对本地区野生植物栽培情况、保护管理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在2008年11月10日前报市林业局汇总。各市林业局对本辖区各县(市、区)的有关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基地(场)调查备案成果统计汇总后,以市林业局正式文件在2008年11月20日前报省林业厅(包括各县(市、区)的调查表、备案表和调查报告),并将电子版发送至yugelian8@126.com。联系电话:0571-87399196、9739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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