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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各地(市)、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小组,组织协调本地社会救助工作,加强督促检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狠抓相关任务落实。
  (十六)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城乡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资助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政策;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法律援助的政策,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困难人员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工商、财政、税务、交通等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困难群众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的安全。各部门开展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应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十七)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调整和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城乡低保、灾害救助以及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要将社会救助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继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捐赠活动,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积极性,特别要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福利彩票事业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逐步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
  (十八)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和完善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公开发放,防止发生挤占、挪用、滞留等情况。
  (十九)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高、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快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各类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有效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积极整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现有资源,确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努力完善基层社会救助规范化服务措施,逐步建立以街道和乡(镇)为主要平台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强城镇社区和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切实保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深入。
  (二十)加大舆论宣传。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确保党和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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