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施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目标责任制,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制。要通过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两种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人的城市特困人员,要优先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将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与农牧民安居工程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其住房困难。
(十一)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律专业人才。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救助证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确保法律援助规范运行。
(十二)推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特别是“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中有就业要求的成员或子女,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就业援助。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要将农牧区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牧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要积极开展各类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温暖。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劳务输出的组织、引导,将就业岗位和就业维权政策直接送到困难群众家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保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根据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针对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和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救助时限。注意处理好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十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会救助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通过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的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募集资金,组织开展各项救助活动。广泛开展结对帮扶、社会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积极推进社区“爱心超市”建设,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