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专利的第一权利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组织或者有本市户口的公民。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7-1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出专家、学者组成各类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并作出决议;
研究、分析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公民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申报全年受理。申报者申报的项目应是奖励年度近三年所完成的。申报时应填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评价材料、证明等附件。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