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会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6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为了充分发挥各地科技优势和特色,集成省和各地科技资源,经研究决定,采用省市互动,以市为主的方式,共同组织实施一批关系地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厅市会商重大科技项目,着力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和核心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有效、有序推进厅市会商项目的实施,规范管理,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和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厅市会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厅市会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有序推进厅市会商项目的实施,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和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厅市会商方式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旨在从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出发,充分发挥各地科技优势和特色,集成省和各地科技资源,共同组织实施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科技项目,着力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和核心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科技成果,为推动区域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厅市会商项目是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的重大项目,采用省市互动,以市为主的实施方式。以厅市会商方式立项的重大项目作为各地政府一把手重大科技项目工程,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市应当统筹整合优势资源,加强与所辖县(市、区)的联系和协调,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凝练重大科技项目。项目的组织要有利于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机制。鼓励并优先支持跨行政区域、区域和部门联合推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项目申报由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推荐,并承诺不低于50%比例的地方财政经费配套。
第五条 厅市会商项目的立项按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