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除外);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予报销。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参保的,自转换当月起改按新的险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市政府《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淄政发〔2007〕87号)规定的标准。
四、职责划分
1、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审批及管理,并进行考核和监督;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违规行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查处。
2、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初步考察和组织上报,负责对其行政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负责与指定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医疗费用结算
1、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从个人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药品费用,
每月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一次。
2、定点医院垫支的应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持医疗保险凭证与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结算的定点医院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定。
3、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地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病人,一律实行联网结算。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实现联网结算,逾期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转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的定点医院结算按《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淄劳社发〔2007〕141号)执行。
5、在本市范围内,未在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结算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经办机构初审后,再由负责结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并与定点医院结算,初审与复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