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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单位新招用的人员,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中断缴费的,应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参加工作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早时间为准补缴,最早时间不超过2002年1月;不补缴的,之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不予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2008年1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因原单位欠费造成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的,应按原政策规定补缴。因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导致中断的,按个体劳动者政策规定补缴。

  3、市或各区县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启动前,符合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个体劳动者,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以市或区县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的启动时间为准补缴医疗保险费。2009年1月1日后参保的,自2004年7月开始补缴医疗保险费,其中符合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时间在2004年7月以后的,以符合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时间为准补缴医疗保险费。

  4、市或各区县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启动后新产生的个体劳动者,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准补缴医疗保险费。

  5、个体劳动者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自首次缴费开始计算。转换为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不受过渡期限制。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四)城镇职工统筹范围内的医疗保险费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统一实行一票征缴。

  二、大额医疗救助费的缴纳

  1、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按上年度执行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职工代扣代缴的大额医疗救助费,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待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予以补足。

  2、个体劳动者可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其中,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在住院前以上年度执行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5%的比例,预缴大额医疗救助费,待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予以补足。

  3、城镇职工应自首次参保缴费之月起连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需补缴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补缴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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