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8〕13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淄政发〔2007〕8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包括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个体劳动者设立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市或区县原政策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且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1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受10年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2、单位新招用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个体劳动者,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退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本着合理分担的原则,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参保人员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首次参保人员以参保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个体劳动者按上述缴费基数和比例全部由个人补缴。
4、城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按规定补缴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足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外地调入本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前与转入后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2008年12月31日前,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且按市或区县原政策规定的时间及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9年1月1日起,单位职工从2002年1月开始,个体劳动者应从2004年7月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之前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