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4号)
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德宏实际,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依照《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审批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烟花爆竹的经营(批发)企业依照《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批发)许可证》,依法从事批发经营活动,一个县(市)审批一户批发经营企业。
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企业依照《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法从事零售经营活动。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必须交缴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