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房地产业为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近期国家出台一系列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业的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消费环境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可使用同户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正常缴纳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恢复对借款人申请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在借款人还清原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以2008年11月1日为始点,个人购买市区内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者按1%税率负担契税,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按2%税率负担契税。对市区内成套二手房交易,如该二手房为普通住房,则按1%税率负担契税,非普通住房则按2%税率负担契税。
(三)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以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个人拥有的住房套数为标准界定第二套住房。
(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住房消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提高开发管理水平,降低成本,顺应市场需求,合理调整价格,支持群众改善住房条件,促进交易活跃。
以上(一)至(四)项中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2008年10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二手房不享受以上政策。2008年10月31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二手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配偶换名购买)改变购房合同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