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5号)
现公布《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和《
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州级统筹的原则;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个人自愿缴费参保,政府给予补助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重点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的原则;统筹基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8年5月起,争取用3年时间覆盖全州所有城镇居民。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州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学校、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中,有一定的生活补助收入,但低于养老金最低标准,且生活补助不属社保所发养老金范畴的,可以个人方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普通居民缴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 基本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