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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6号)


  现公布《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州拖拉机的报废管理,强化拖拉机的事故预防,确保拖拉机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1997)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管理,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农机监字〔200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拖拉机定义

  1-1 大中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4.7KW的拖拉机(含14.7KW)。

  1-2小 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KW的拖拉机。

  1-3 报废

  拖拉机因使用年限长、技术状况恶化不宜继续使用而作废。

  第二条 拖拉机报废技术条件与经济指标

  2-1 大型链轨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或累计作业1.5万小时)。

  2-2 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1.8万小时)。变型运输型拖拉机单缸使用年限超过6年。

  2-3 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1.2万小时)。

  2-4 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且技术状况差又无配件来源的;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2-5 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在标定工况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于出厂标定值20%,或发动机有效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的。

  第三条 报废拖拉机登记范围

  凡在德宏州辖区内登记注册使用的拖拉机,无论是机关厂矿、学校、农场、农村拖拉机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都属报废登记范围。

  第四条 办理延缓报废与注销登记

  4-1 经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办理延缓报废手续,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2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延缓报废的拖拉机严格管理,每年对其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检验,签注“延缓报废”及期限,加盖农机监理证件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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