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购人在所购商品房未办理初始登记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预售人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金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督的备案;
(三)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所涉及的代收费用实行专户存储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机构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