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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合理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我市政治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株洲市以各级工资统发中心为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上述单位所属的非企业性质的二级机构或分支机构)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不由工资统发中心支付应税所得的,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扣缴义务人,都负有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三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对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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