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章 应急预案批准与发布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应急预案审议、批准、备案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九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制定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制定单位印发(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送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审批发布预案的请示。
(二)预案编制背景。
(三)预案编制原则。
(四)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五)预案文本,并提供预案电子文本。
(六)征求意见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七)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九)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