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析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应急资源分布和具备的应急能力情况。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等。
(三)预防预警机制,包括预防预警信息、预防预警行动、预警支持系统和预警级别发布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信息报送和处理、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等。
(五)善后工作,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和后果评估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人员防护、技术装备保障和治安维护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预案演练、宣传、培训、奖励和责任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解释部门和预案实施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应急预案内容。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拟写预案。
(一)格式
1.发文通知。市专项应急预案发文机关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部门应急预案发文机关为预案制定单位,主送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预案目录。
3.预案正文。
(二)字体
1.预案名称和目录(2号黑体)。
2.目录中大标题(3号黑体)。
3.目录中小标题(3号楷体)。
4.正文中标题与目录中标题相对应。
5.正文(3号仿宋)。
6.正文中职责单位名称(3号黑体)。
7.图表中文字(小4号仿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