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
(二)保持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措施具体,程序简明;
(五)责任落实,分工明确;
(六)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七)文字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启动或实施的协调、监督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九条 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十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负责应急预案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