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推进跨越发展,构建和谐株洲,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7〕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技能大师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技能人才中品德高尚、技能精湛、贡献突出的人员授予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的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等级,且技术含量高、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职业(工种),或是某行业的主体职业(工种)。
第四条 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每三年一次,其评选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株洲市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技能精湛、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在生产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且符合评选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参加株洲市技能大师的评选。